供水总站供水应急预案(推荐3篇)

更新时间:2023-10-28 11:39: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供水总站供水应急预案(推荐3篇)

供水总站供水应急预案 篇1

为切实保障全乡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涉及我乡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供水应急防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乡集中供水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

并组织实施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预测预警

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饮用水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饮用水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乡供水应急防范办公室要随时掌握乡集中供水水源水质、供水水质、管网等动态,一蝎有影响卖危及安全供水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的要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再层层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响应和处置

(一)供水水质防范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乡供水的事件,领导小组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果断处置,权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和社会损失,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圈乡安全供水,应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以便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事项的应急预案。

1.供水水质防范范围:水库取水

2.供水水质防范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供水水源防范的措施:

(1)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2)水源枯竭,限时供水,要提前通知用水户。

(3)涝情严重,确保供水的措施。如无法供水,要提前通知用水户。

4.供水水质防范的措施:

(1)每天对水源水质以及沉淀水、滤后水浊度、余氯、出厂水进行观测。

(2)水质发生变化,对源水以及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进行观测,同时向供水水质防范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防范领导小组汇报。

5.如果水源污染及水源枯竭影响供水,将采取以下步骤处理:

(1)发生水源污染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尽可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过程;污染物种类、品名、数量、性状及污染程度、危害和扩散趋势,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供水水源的水质污染影响供水,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停止集中供水,并通过多种媒体向用水户通告,在污染事故未消除前,不得擅自饮用被污染的水。

(4)水源污染或枯竭无法供水的情况下,联系市消防大队提供,从市上供水到XX乡,每天供水两车,确保全乡居民生活用水。

(5)乡政府组织寻找替代水源,如开展找水打井,解决居民用水问题。

(6)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能进行预处理的,会同环保、卫生等专业部门研究,在水源处或反应池或沉淀池进行预处理,投加适当的缓冲剂(无烟煤、活性炭以及氧化剂等)。

(7)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预处理解决不了问题,经上级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停水措施,排放反应池、沉淀池、滤池以及清水池不合格的自来水。

(8)由于水质污染造成人群中毒时,医疗救治组负责实施医疗治。

(9)发现水质变化,领导小组成员随时掌握情况,保持信息畅通。

(10)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6.医疗救治组人员:

组长: 成员:

(二)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1.供水管网抢修范围:源水管网、供水主管网。

2.供水管网抢修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3.供水管网抢修设备:

潜水泵、发电机组、电焊机,足够的应急管道配件、器材,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供水管网抢修时限:

Φ50以下管道白天6小时以内,夜晚10小时以内;

Φ100以上Φ200以下管道36小时以内。

四、责任追究

乡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应急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在应急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附则

1.本预案由乡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防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供水总站供水应急预案 篇2

(一)目的

为确保我县主要区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程度低预防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制定抗寒保供组织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召开抗寒保供专题会,部署落实防寒保供各项工作,提前梳理排查安全隐患,实现全方位排查、确保防寒保供工作做实做细致,保障冬季供水安全。

2.科学预防,做好宣传

提醒广大居民继续做好自家用水的防冻工作,提高防冻和自救意识。对用户做好户内水表防寒防冻知识宣传,对家中的水表、水管等裸露的供水设施用废旧的棉絮进行包裹,夜间关窗保暖;如果气温在0摄氏度以下,可稍拧开龙头使水流成线,保证管内自来水的流动来防止冻结。

3.制定措施,加强巡查

客户服务中心加强管网巡查人员的配备力量,加大对管网、闸门、消防栓、水表的检查工作,抢险堆实行24小时双班值勤,遇到突发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及时报修

一旦发生管道冻结无水现象,请关闭表前及室内阀门,少许拧开龙头(消除由于水冻体积膨胀而带来管道内压力,避免管道或管件开裂),请及时拨打县自来水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24小时),(白天)。

供水总站供水应急预案 篇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水事故,有效减少供水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供水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5)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2.1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成 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科长和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6)负责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的联络;

(7)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市本级的供水运行监测预警。

3.2 预防行动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 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3.4 预警信息系统

3.4.1 接警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 预警信息通报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供水企业(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运营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停水事故进行预警。

3.5 预警信息处理

3.5.1 接警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3.5.2 预警信息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6 预警发布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I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Ⅳ级):供水事件

①造成城市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县(市、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水事故。

4.2 信息报告

4.2.1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釆取的措施等。

4.2.2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水源地、供水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 分级响应

4.4.1 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2 发生Ⅲ级(较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申请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2)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3 发生Ⅳ级(一般)供水事故时,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4.5 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 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 信息发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4.10.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4.10.2 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结束应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成立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通信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 物资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 经费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 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要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6.6 预案演练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水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城市主要供水系统管网发生断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企业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城市供水系统: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0)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11)供水企业: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市政府部门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责任和奖惩

对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您推荐

加载中...